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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廉政监督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12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加强学院廉政监督,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行政监察法》等党纪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廉政监督办法。

一、监督总则

1.本办法所指廉政监督主要是指学院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学院管辖范围内的干部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行政管理和权力运作等方面依纪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

2.廉政监督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廉政监督必须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努力形成监督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3.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义务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实施的廉政监督,如实向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监督人员对监督中涉及的秘密、文件资料和有关情况,依法承担保密的责任。

二、党内监督

党委要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注重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纪委要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回复组织函询等制度的执行情况。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大力发展党内民主,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为党内监督创造条件。

三、监察审计监督

强化监察职能,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学院监察、审计部门,是校内行政监察和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行使行政监察职权。监察对象是学院行政机关各部门及其行政干部和学院任命的其他行政负责人。监察的职责是: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决议、决定、规章制度的情况,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纪的行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利;受理监察对象自诉、申诉,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指导、检查学院各单位的监察工作,协助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的教育。强化审计监督,逐步推行效益审计,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点人员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依法逐步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支持和保证监察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开展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督决定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

1.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着重检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执行情况,切实加强民主推荐、酝酿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监督。

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任职前应当审查以下内容:(1)干部职数情况;(2)拟任人选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3)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的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与民主协商等程序;(4)对拟任人选进行政治审查;(5)任职回避情况等。

3.个人推荐领导干部须署名。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推荐人选未获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4.领导干部调动、离任前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向纪检监察(审计处)室提出拟审计领导干部名单及时间要求。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调任、免职、辞职、退休审查处理意见的重要依据。

5.对违反规定程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应一律予以撤销。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或选拔任用干部严重失察失误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监督

1.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监督内容:

(1)是否有贪污受贿行为;

(2)是否以权谋私,利用职权收受管理对象的钱物、有价证券、吃请等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

(3)是否滥用职权,侵害群众的利益;

(4)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经商或其配偶、子女、亲属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经商盈利;

(5)是否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

(6)是否假公济私、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7)是否有徇私枉法的行为。

2.监督工作采用受理群众投诉举报、追踪媒体曝光事件、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苗头,属个别情况的,应向其指出,督促改正。具有普遍性的,应向该部门提出《监察建议书》。被建议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监察建议,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3.师生员工认为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向学院党委或其所在部门党组织或上一级党组织提出有事实依据的罢免或撤换要求。

(1)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2)违反重大决策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反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原则,对主管或分管的工作放纵不管,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不力的;

(4)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选人用人上搞不正之风的;

(5)违反组织原则,消极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造成严重后果;或在领导班子中长期闹不团结,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

(6)严重侵犯党员权利,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违反社会公德,群众反映强烈的;

(7)有其他不称职、失职、渎职行为的。

六、重大决策监督

1.学院领导班子决策重大问题的三个必经程序。一是事关全局、关系学院事业发展和长远发展的事项,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论证、协调;二是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必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政策法规评估,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三是关系大多数群众利益的事项,必须实行公示、听证、民意调查等制度。

2.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领导干部不得以个人的见解,先入为主,诱导或授意,剥夺他人发言权;不得以文件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班子凡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应以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3.师生员工可询问质询重大决策。师生员工认为学院或本单位领导班子重大事项决策存在问题,可口头或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询问或质询,有关领导或部门应口头或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释或答复。学院领导班子对师生员工提出的询问和质询,应及时研究处理,不得压制不办,不准打击报复;对利用询问、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责任。

七、财务管理监督

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的高校收费政策规定。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不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准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国家和省、厅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严格落实已经明确的相关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学院提供属于正常教学活动必须的服务,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2.学院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做好财务监督工作。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1)是否设有账外账或“小金库”的情况;

(2)是否存在侵占、截留收入、虚列开支、挪用等情况;

(3)是否执行“收支两条线”;

(4)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3.规范收费管理。收费单位、部门凭《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正规票据,写明收费时间、项目、标准。收费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收费,严禁其他部门收缴。对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杜绝坐收坐支,截留、挪用和私分收费收入以及公款私存和设立“小金库”等违规行为。

4.进一步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学院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一起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5.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财务的监督主要通过配合上级审计机关来校审计、参与财务领导小组工作、专项清理检查、不定期抽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等方式进行。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6.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审计和决算审计制度。

八、招投标监督

1.学院组建物资采购和基建工程两个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全部招标事宜。

2.招投标项目包括:基本建设、修缮工程、设备采购、图书采购、教材采购、取暖煤采购和政府采购等。招标项目承办单位(国资处、教务处、图书馆和总务处)应提前向学院招标领导小组报送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由学院招标领导小组组织招标。

3.纪检监察部门要与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密切配合,全程监督。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按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4.对招投标过程中反映出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问题,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核查,相关工作人员要据实提供有关情况。对出现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提出改正意见,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改正。

5.纪检监察部门应该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过程包括标底编制、资质审查、评标过程、合同签订、工程付款、工程结算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要求项目承办单位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6.本办法所指对招投标的监督,包括对工程建设、大宗物质、重要设备和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

九、招生就业监督

1.规范招生录取工作。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包括:高职生、自主招生等学院各级各类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招生”,做到招生政策、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六公开”,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收费政策。杜绝与招生录取相挂钩的各种乱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和降分高收费,严禁向学生收取“点招费”、“调剂费”、“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及其它一切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

3.严格规范就业管理工作。毕业生招聘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除教育部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毕业生收取其它费用。毕业生招聘活动不得冲击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就业招聘活动的时间,要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要求进行。所有毕业生招聘活动都要严格控制规模,杜绝意外事故发生。同时,要加强协议书的管理,认真做好协议书的发放、填写和审核工作,堵塞管理漏洞,维护学院信誉。

十、人事工作监督

结合学院下放系、部、处、室管理权限和机构改革,对人事部门承担的各项职能进行认真清理,该下放的权力坚决下放。对涉及到审核等每一项权力的运用,都要建立议事规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对学院单位人员工资计划指标的下达、津贴发放、奖金分配、引进人才补助、子女就业、人员调入调出、职称评审等,都要明确标准、资格条件、办事程序、工作纪律、监督措施、惩戒办法等,主动接受全院教职工监督。

十一、附 

1.本规定适用于全院所有部门;

2.本办法由学院纪检监察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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