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签字背书”是指党委、纪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在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的文件、报表、记录、资料等载体上签名,表示同意相关事项,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 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应当主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行情况实行签字背书制度。
第四条 以学院党委名义下发、上报、公开的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的文件、报表、记录、资料必须由党委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党委公章,必要时与纪委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名。以学院纪委名义下发、上报、公开的文件、报表、记录、资料须由纪检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纪委公章。对于学院涉及“三重一大”决策部署事项,与会人员要在会议纪要上签字背书。
第五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对学院各部门以下文件签字背书:
(一)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党委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职述廉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报告;
(三)与作风建设、正风肃纪有关的工作实施方案、总结报告;
(四)中层干部廉政情况报告。被纪委专项约谈、诫勉谈话整改情况报告;
(五)党委领导班子及成员民主生活会查摆问题、征求意见清单、整改方案报告;
(六)党风廉政建设或惩治预防腐败体系有关的文件(实施意见、目标分解、任务分工、宣传教育、调查研究、社会评价等);
(七)学院“三重一大”(重要干部选拔任免、重要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决策过程、议定事项相关记录、文件;
(八)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洁从政情况报告;
(九)党委下发的文件、会议纪要;
(十)其它需要签名的文件。
第六条 学院纪委主要负责人要在以下文件签字背书:
(一)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目标责任书;
(二)违纪违规线索报告;
(三)案件查办、作风督查、警示教育等纪检监察业务安排部署及推进、总结情况报告;
(四)党员权利申诉办理情况报告;
(五)纪检组织及负责人述职述廉报告;
(六)被纪委专项约谈、诫勉谈话整改情况报告;
(七)学院“三重一大”(重要干部选拔任免、重要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决策过程、议定事项相关记录、文件;
(八)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洁从政情况报告;
(九)纪委下发的文件;
(十)其它需要签名的文件。
第七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纪委主要负责人要充分了解并核实需签名的文件,并对所签名的文件负责,有权拒绝在情况不属实或者怀疑有可能不廉洁情况的相关文件上签名。
第八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纪委主要负责人在签字背书前,必须按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确认不存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并由相关部门留存核实底稿。
第九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纪委主要负责人可采取参加会议、调查取证、实地走访等形式了解、核实签字背书事项,必要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文件函件可以作为核实底稿的一部分。
第十条 签字背书后,党委主要负责人、纪委主要负责人要对所背书的事项进行持续的跟进、监督和回访。
第十一条 签字背书底稿可以作为责任追究时,党委主要负责人、纪委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程序性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免除相关责任人部分或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学院纪委为学院签字背书制度的监督单位。
第十三条 经党委主要负责人、纪委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的事项,若发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按照连带责任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学院相关规定追究签字背书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签字背书制度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管理。对应该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签字背书制度而未履行的,一旦职责范围内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