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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关于建立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规定(暂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12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共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委员会

关于建立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保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为管理使用、考核任用干部提供依据,根据《档案法》《保密法》《中共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对象为全院中层以上干部。

第三条 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内容,包括个人提供和组织提供两部分:

(一)个人提供的材料包括:

1.领导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领导干部廉政承诺书、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登记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干部廉政考试情况、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登记表。廉政档案内的登记表,由领导干部本人填写,对档案内容事项发生变化的,由本人向纪委提出申请,需再次填写。填写的内容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并对填写内容负责。

2.“述纪述廉述作风”汇报材料;

3.本人对有关廉政情况的说明。

(二)组织提供的材料应包括:

1.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记录;

2.信访举报或立案查处情况;

3.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情况;

4.与廉政建设有关的其它需入档的材料;

要求组织提供的材料,有关部门要守时遵规,并由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四条 中层以上干部廉政档案的建档程序和要求:

(一)学院中层以上干部的廉政档案,按《档案法》的规定,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党委、行政负责建立,学院纪委、监察室具体负责实施。

(二)档案材料的审签及入档程序:对归档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干部廉政档案有关材料,由所在部门的党总支(支部)审核后,报学院纪委,由学院纪委审签后入档。

(三)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廉政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建档、管理。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由纪检监察室统一保存。

(四)廉政档案内登记表的内容实行动态填报。

第五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和使用

(一)廉政档案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保密法》,按秘密等级,一人一档,建立管理制度,长期保管。

(二)廉政档案的使用。要严格执行使用审批制度。使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材料,必须由学院党委、学院纪委主要领导审批,方可提供相关材料。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向外提供或泄漏以及更换或涂改档案材料的内容。违反规定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学院纪委要定期或不定期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为学院党委及组织部门考察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四)对新提升和调动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要及时建档和人走档随;中层以上干部离退休,其廉政档案与本人档案一并交给相关部门负责保管,不得随意处理或销毁。

第六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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