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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13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甘办发2014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接待范围。

国内公务接待:学院公务活动中因会议、讲学、学术报告、调研学习、评审、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发生的接待上级部门、兄弟院校、合作单位等校外人员的对公接待事项。

外事接待:学院因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体育竞赛以及对外合作办学等活动中接待港、澳、台及国外嘉宾发生的接待事项。

第三条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要进一步整合已有的接待服务设施,避免浪费和重复建设。学院各部门公务接待应充分利用校内资源,例如学生食堂、职工食堂、招待所、会议室、学院车辆等。校内资源不能满足时,可利用社会资源,按就近原则,选择经济实用的场所。

第五条  学院办公室、财务处应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动态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职责与审批

第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审批,分级负责,专人管理”的公务接待管理体制。

(一)学院办公室为院级公务接待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院级公务接待的审批、组织和协调。院级公务接待由学院办公室填写《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申请单》,写明接待事由、接待人数等相关信息,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事前审批的,应先通过电话、短信、口头申请等方式按规定征得同意后,再安排实施,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二)院内各部门接待的申请、审核审批和经费报销等按照《学院“三公”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三)财务处负责公务接待经费预算、支出、动态监控、配合检查、数据统计及上报等工作。

(四)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公务接待费用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五)审计处负责对公务接待费用预算及执行情况开展审计检查。

(六)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公务接待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七条  接待外宾及港、澳、台同胞,由学院办公室制订接待方案,严格按照服务外事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经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批准后,按国际惯例由有关院领导负责接待,严控陪同人员范围和接待标准。

第八条  建立公务外出审批制度。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严格控制人员数量和经费预算。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

第九条  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接待部门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要统筹安排,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接待方案,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单,按照《学院“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建立公务对口接待制度。一般情况,由接待对象的对口部门接待。接待各类检查组、督查组等联合工作组,由牵头部门接待。

第十一条  建立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学院公务接待部门应当会同财务处公开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开支、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规格与标准

第十二条  简化公务接待形式。开展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及校内等场所组织集体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搞层层陪同。

第十三条  用餐规定及标准。

(一)严格控制接待次数,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部门原则上可以安排一次接待用餐。

(二)陪餐人员按照接待对象,对口对等安排,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原则上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三)用餐一般在校内职工食堂进行;特殊情况下需在校外安排用餐的,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每次餐费校内接待原则上人均不超过100元,校外接待按照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控制在300元/人以内(含酒水,下同),地市厅级领导控制在200元/人以内,区县市和处级领导控制在150元/人以内,其他人员控制在100元/人以内的标准执行;上述人员的工作餐一律控制在100元/人以内执行。

(五)工作餐遵循节俭原则,可以安排桌餐或者自助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四条  住宿规定及标准。

接待住宿原则上在校内招待所安排住宿,确需在校外住宿的,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接待对象的住宿费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

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

公务接待中的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凭票据回本单位报销。

出席会议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有关规定,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用车规定及标准。

国内公务活动中,确因工作需要为接待对象安排车辆的,应当做到轻车简从,合理使用车型,主要安排学院自有车辆,原则上集中统一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

第四章  预算管理及支出报销

第十六条  学院全年公务接待总经费纳入学院部门预算编制。学院各部门在预算总额内安排公务接待支出,无预算、超预算均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及经费报销。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支付,使用现金结算需按学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经办部门领导和经办人要严格按照公务接待要求及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审查核实公务接待信息的真实性、完善审批手续,交由学院财务处复核、报销。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

根据公务接待申请表,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一票(发票)两

单(饭菜酒水单和公务接待申请单)”原始票据,原则上应有派出单位公函或学校邀请公函。“一票两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二十条  学院财务处严格按照预算和政策规定,对各部门经办的公务接待事项据实报销,不得虚报、超报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不得以其他名目列支公务接待经费;不得向下级及其他单位摊派、转嫁学院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不得承接、报销上级或其他单位开支的公务接待费。

第五章  纪律要求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务接待中,要严格按照接待规格、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名贵土特产;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举办的需要安排公务接待的会议,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

第二十三条  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二)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

(三)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六)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七)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八)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九)向下属部门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十)以任何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

特产品等。

(十一)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十二)其他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相违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要建立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动态监控机制,提高信息管控手段,定期开展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及时分析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推进包含公务接待费在内的“三公”经费信息公开,接受校内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室、财务处、审计处要相互配合,加强财务监督、审计监督和群众监督,开展定期检查,采取考核、教育、整改、处理等措施,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及经费控制,建立规范管理公务接待的长效机制。

学院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内部审计制度,对“一票两单”是否齐备及接待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因教学专项、科研项目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来访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学院独立核算部门的公务接待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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