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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不能赴的红线饭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12 浏览次数: 【字体:

中纪委提醒:这些饭局“红线”

党员领导干部坚决不能碰!

2017-09-05

“饭局”,在中国人情社会是绕不过去的社交方式。在各地建章立制的探索中,领导干部饭局的“红线”愈加清晰。下面,我们结合中纪委曾发布过的八项规定典型案例,提醒党员领导干部哪些饭局坚决不能去。

1、不准参加公务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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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必须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超范围、超标准安排的公款接待,应属于公款宴请。

案例: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场办公室原主任李志远违规公款吃喝等问题。2015年至2016年,经李志远批准,机场办从上级拨付的食堂补助中,违规支出费用15笔1.95万元、白条支出5笔0.68万元用于接待。

2、不准接受企业安排的吃请

到企业开展公务活动,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案例:山东菏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石广革等3人违规接受企业宴请并收受礼品问题。2016年5月31日,石广革带领该局标准化科科长王建军、牡丹区市场监管局综合科李静,到企业指导标准化建设工作,在企业内部餐厅违规接受宴请,收受礼品。石广革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建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李静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3、不准到企业搞变相吃喝

公务用餐应安排在单位内部接待场所或者政府定点采购的饭店,不得利用企业的招待场所搞变相吃喝。不得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宴请活动,更不得要求企业为单位或个人的宴请活动买单。

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4名领导干部违规接受单位项目承建商宴请问题。新疆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党委书记、副大队长赵加洋和副大队长张春江、总工程师冯昌荣、副大队长石玉君,先后两次接受单位项目承建商安排的宴请等服务。自治区地矿局党委给予4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赵加洋现任职务,取消冯昌荣和石玉君正处级领导干部考察对象资格。

4、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

当事人、请托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应当拒绝。对于其他吃请人情况、吃请动机、吃请范围不明的饭局,也应自觉回避。评优表先、奖助学金评定吃请应自觉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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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江西万年县森林公安局政委虞航海等人违规接受吃请和旅游活动安排问题。2016年9月7日至13日,虞航海和该局梨树坞派出所所长冯纪龙,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吴某某安排到西藏旅游活动,并多次接受吴某某安排吃请。2人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5、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吃请

执行特定公务期间,除了正常公务接待,应拒绝其他一切可能影响正常公务活动的吃请,更不得借机大吃大喝。

案例:广东省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原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李晶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活动等问题。2016年春节至5月,李晶华先后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折合人民币共计0.9万元。2016年2月至5月,接受广东某交通规划设计公司等5家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7次;接受广东某高速公路承建单位等3家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娱乐活动4次,并都接受了有偿异性陪侍服务。李晶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

6、不准用公款宴请私客

公务接待对象是指到本单位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经批准按规定予以接待的人员,非上述对象一律不得安排公务接待。

案例:广东清远市连山县福堂镇中心卫生院院长覃坚公款吃喝问题。覃坚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8次在多家饭店用公款招待其亲戚、朋友用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覃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项被追缴。

7、不准参加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提倡简朴,防止大操大办、大吃大喝。对于他人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不盲目捧场,应自觉回避。

案例:河南封丘县潘店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孙俊勇违规操办外孙满月宴问题。2016年7月17日,孙俊勇在操办外孙满月宴时,违规收受该镇61名机关干部和村干部礼金共计1万余元。2016年9月,孙俊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退还所收礼金;11月,被免去党委副书记、镇长职务。

8、不准参加各类带有敛财性质的宴席

借举办各类宴席之机,收受平时无正常人情往来对象所送的礼金,是一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公职人员既不应举办这类具有敛财性质的宴席,也不应参加。

案例:安徽铜陵市经信委党委原委员、副主任陈志华违规接受下属单位公款宴请等问题。陈志华先后6次参加下属单位组织的公款宴请、钓鱼等活动,多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礼品,合计1.2万元。

其他需警惕的情况:

不准上下级之间搞相互吃请

确因公务活动,需上级单位或下级单位接待安排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上下级之间,不应安排其他无实质性公务活动的相互吃请。

不准同城之间安排公务用餐

市区或同一县(区)各部门之间的公务活动,应个人自行安排用餐,既不得使用本单位公款买单,也不能接受公款接待。

不准接受基层单位吃请

到乡镇等基层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确需接待安排的,原则上应在乡镇“廉政灶”等单位内部食堂就餐,不得让基层单位安排宴请。

不准接受异地接待

到辖区以外的地方开展公务活动,应按照公务出差有关规定自行安排用餐。确因条件所限无法自行安排用餐的,出具公务函后可由对方单位按公务接待标准安排,但不得接受公务活动区域之外的异地吃请。

不准接受村级组织安排的吃请

到村级组织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应自行安排用餐,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不准公务外出期间公款吃请

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和学习培训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不得借机相互吃请;更不得公款吃喝,不得用公款报销应该由本人支付的用餐费用。

不准参加带有公务接待性质的夜宵

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夜宵。以任何理由产生的夜宵费用,均应由个人支付,不能公款报销。

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宴请私客

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必须用于本单位正常的公务接待,不得用于接待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私客,也不得出借给外单位人员接待私客。

不准在内部接待场所搞变相吃喝

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装饰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同时内部接待场所必须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标准,不得变相搞大吃大喝。

不准参加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的吃请

公务接待不得使用私人或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职人员不得出入私人会所,更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吃请或参与他人安排的吃请。

不准参加同学会、老乡会等带有小圈子性质的聚餐

私下聚会也要注意参与对象,除了客人来访、朋友聚会等正常人情接待往来,其他以同学会、老乡会等名义举办的明显带有小圈子性质的聚餐活动,应明确拒绝或自觉回避,更不得以权谋私、用公款买单。

不准参加其他违反规定、有损形象的吃请

吃请聚会既要遵守党纪条规,分清时间场合;也要尊重当地一些风俗习惯,注意社会影响。对于一些明显违反纪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可能损害党员干部队伍形象的饭局,应自觉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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