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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物资采购监督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1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对我院物资、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和各有关职能部门主动配合的招投标运行机制,规范监察工作程序,明确监察职责,提高监察效能,确保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共同把好学院物资采购的质量关,特制定本监督办法。

第二条 凡学院大宗物资采购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均按本办法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事项

第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投标各方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具体监督事项

(一)招投标项目监督

1.凡属政府采购项目和控制的资金限额的货物、工程、服务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2.凡属学院规定的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由学院组织招标。

(二)审批程序监督

1.采购项目是否立项,项目是否列入年度计划;计划外临时追加的项目是否经过有关会议讨论通过;有关领导是否审批同意。

2.大型设备、装置是否经过学院专家或外请专家论证。

3.设备的选型、档次是否有超标现象,有关部门是否把关。

(三)采购方式监督

1.市场询价采购的零星物资是否由国资、使用单位和纪检监察人员共同比价采购。

2.确定为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是否非他莫属。

3.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有围标串标行为。

4.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有三家以上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5.竞争性谈判的项目是否形成谈判竞争的氛围。

6、商务关系续存的期限是否超过一年。

(四)采购信息发布

1.大型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项目是否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2.信息公告是否在校园网上和公告栏中公开发布。

3.采购结果是否公示,接受各方监督。

(五)投标单位资格审查

1.对投标人的资格是否进行审查。

2.投标人的数量是否符合学院有关规定。

3.有无串标、围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现象。

4.投标人有以下行为时取消其参与投标的资格:

1)提供虚假资信材料,骗取合法投标人资格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投标人的;

3)向采购人员行贿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4)供应假冒伪劣商品的;

5)合伙围标、串标的;

6)以往有劣迹(串标围标、信誉度差、延期供货、售后不到位、冒高价等)被学院划入不良供应商名单的。

(六)开标(或采购组)会议

1.评标专家是否齐全,结构是否合理。

2.评定政策、规则、原则、标准是否清楚、合理。

3.过程是否严谨,分工明确,严格按有关规定、规则和程序进行评定。

4.投标人的报价是否符合价值。

5.高、新、特设备仪器,开标前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是否做过深入的调研和了解,技术性能、适用性是否做过比较,做到心中有数。

6.出现问题是否经过集体共同讨论解决。

7.投票表决是否少数服从多数。

8.评标组成员是否与投标人有密切接触现象。

9.评标过程是否有人有倾向性诱导、无理力争现象。

10.评标会议是否有异议、争议或投诉现象,如何处理。

11.评标结果是否当场宣布,评标人员对结果是否满意。

12.是否有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

13.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

14.评标人员或工作人员是否有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标底、串通投标等违法乱纪行为。

15.招投标工作领导是否有失职、渎职行为。

(七)合同、验收监督监察

1.合同签订与采购会议结果是否一致。

2.项目履行情况是否与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内容相一致。

3.合同的数量、计量单位、技术指标等是否与采购会议一致。

4.合同是否经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审定、评审和签字盖章、生效。

5.预付的款项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资金风险,如何回避。

6.预留的质保金是否足以弥补风险,合同中质保条款是否明确、具体,质保期限是否合理。

7.验收过程组织是否严密,牵头单位对验收的环节内容是否清楚。

8.验收过程是否有使用单位领导、技术人员、使用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参加。

9.验收过程分工是否明确。技术性能由谁把关,数量由谁清点,规格型号由谁核对,开机运行由谁操作。

10.验收提出的问题、整改意见,是否承诺解决的办法、期限、复验时间等。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院纪检监察室在物资采购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履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追究和惩处的职责。

第六条 具体工作职责

1.严格按监督事项进行监督,把好物资采购招投标关。

2.依照规定程序与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做好开标、评标、定标、公布中标单位等工作。

3.认真清理有严重质量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项目,挖掘案件线索,查办违规、违纪、违法案件。

第四章   监督原则、办法及责任追究

第七条  监察部门要坚持在参与中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在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做到不包办代替,不干预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采购单位及项目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责,把有形监督转变为按章办事的自觉行为。

第八条  监察部门视具体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项督查。在全过程监督招投标工作的基础上,对招投标制度建设、合同履行、工作文档管理等进行专项督查。要严肃查究大宗物资采购中的不正之风,坚决杜绝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监督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责任部门予以纠正;发现管理中较为严重的问题,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凡因工作处置失当、失职、渎职对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千分之一至百分之五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对于涉及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关纪律处分;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条  需要监察部门参与的事项,有关部门应提前1天告知。监察室的专项督查工作,须提前3天书面通知被督查部门。

第十一条  大宗物资采购工作纳入审计范围。

第十二条 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工作接受学院领导的监督监察。财务人员对合同履行情况有责任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拒付货款。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实施全程监督;参与对供应商的考察选定。监督方式由监察部门根据情况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监察部门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实行监察报告制度。在招标采购活动终结,监察人员应在《招标采购结果确认表》的监察报告栏形成“监察报告”。监察报告应能准确反映本项采购活动的实际情况,并对采购活动情况做出监察评议,提出监察结论。

第十五条 下列现象属于采购违规行为

(一)违反集体采购原则的;

(二)违反采购工作程序,回避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规定形成采购工作文书或归档备案的;

(四)向投标人透漏其它潜在供应商的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供应商好处,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的其它行为。

第十六条 对在物资设备采购活动中违反国家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对国家和学院利益造成损失的,学院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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